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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第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关部门擅自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发放施工许可的,对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第八十四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第二十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7号)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工作场所职业卫生   监督管理规定》第20条第一款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咨询服务

• 1.责任体系、2.规章制度、3.管理机构、4.前期预防、5.工作场所管理、6.防护设施、7.个人防护、8.教育培训、9.健康监护、10.应急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ZW-JB-2013-002)

• 十个大项60小项《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3〕38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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